“四項服務”銷售占比50%能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
問:我公司是從事貨物銷售并兼營裝卸搬運的企業(yè),增值稅一般納稅人,裝卸搬運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為50%,請問我公司能否享受生產(chǎn)、生活性服務業(yè)企業(yè)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?
答: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》(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)第七條規(guī)定,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允許生產(chǎn)、生活性服務業(yè)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%,抵減應納稅額(簡稱加計抵減政策)。其中第七條第(一)項規(guī)定,生產(chǎn)、生活性服務業(yè)納稅人,是指提供郵政服務、電信服務、現(xiàn)代服務、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%的納稅人。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《銷售服務、無形資產(chǎn)、不動產(chǎn)注釋》(財稅[2016]36號印發(fā))執(zhí)行。
2019年4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發(fā)布的《深化增值稅改革即問即答(之一)》對于第三問“生產(chǎn)、生活性服務業(yè)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%的納稅人,請問這里50%含不含本數(shù)?”答復如下:這里的“比重超過50%”不含本數(shù)。也就是說,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小于或者正好等于50%的納稅人,不屬于生產(chǎn)、生活性服務業(yè)納稅人,不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。
根據(jù)上述規(guī)定,由于你公司裝卸搬運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正好為50%,不屬于生產(chǎn)、生活性服務業(yè)納稅人,因此不能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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