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2007年8月1日生效的《關于個人通訊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》(穗地稅發(fā)〔2007〕201號)的有關規(guī)定,高層管理人員(包括總經理、副總經理、總會計師以及在本單位受薪的董事會成員)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額度內,其他人員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額度內,憑發(fā)票在單位報銷通訊費用的部分,準予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扣除。超過上述規(guī)定標準為職工報銷的通訊費用以及發(fā)給職工的現金通訊補貼,應并入個人當月“工資、薪金”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。
政策依據
《關于個人通訊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》(穗地稅發(fā)〔2007〕201號)(2007年8月1日起至今有效)
“二、除上述第一點以外的其他扣繳義務人,參照廣東省地方稅務局《轉發(fā)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(zhí)行〈企業(yè)會計制度〉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》(粵地稅函[2004]547號)第四點的規(guī)定,其單位高層管理人員(包括總經理、副總經理、總會計師以及在本單位受薪的董事會成員)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標準額度內,其他人員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額度內,憑發(fā)票在單位報銷通訊費用的部分,準予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扣除。超過上述規(guī)定標準為職工報銷的通訊費用以及發(fā)給職工的現金通訊補貼,應并入個人當月“工資、薪金”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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